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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7-11-28 11:34 作者: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0652浏览 0评论 0 0 举报

【天地网讯】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86号)、国家医改办等8部委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医改办发〔2016〕4号 )精神,服务我省“调转促”改革,进一步促进药品流通企业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动药品批发企业兼并重组。鼓励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现有药品批发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培育我省现代药品流通骨干型企业和具有竞争力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集团。被兼并重组企业可以在原址或者跨辖区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其储存、配送相关设施设备不低于企业原开办条件。


        二、促进药品仓储资源有效整合。我省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生产企业药品的批发企业,在销售药品生产企业产品时可进行直调,但应符合直调药品的管理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与其在本地设立的药品批发企业相互间可共用成品仓库。


        药品批发企业在不改变仓库地址、面积的前提下,如需调整仓库功能分区,可将调整后的仓库功能分区平面图报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无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支持跨区域储存配送药品。支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委托给我省药品批发企业。经委托方对其储存配送能力审计符合要求的,双方应签订药品委托储存配送协议(特殊管理药品除外),协议应明确配送区域、品种、期限及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委托方应将审计报告、委托储存配送品种等相关信息在报送双方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同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应建立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平台,实现计算机远程信息对接、电子数据交换同步,严格落实药品追溯责任。


        四、完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政策。为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用药需要,对纳入省级挂网采购低价药清单目录管理的药品、国家大病专项救治重点扶贫病种目录的紧缺药品,不受“两票制”限制,经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示确定的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乡(镇)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在“两票制”基础上增加一票,确保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及时有效供应。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采用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逐步推行药品购销票据电子化、规范化。


        五、推进药品经营企业多业态经营。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支持单体药店加入零售连锁企业,实行统一法人、统一字号、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票据、统一质量、统一计算机管理,提高药品零售连锁率,开展多业态混合经营。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不设立储存仓库,其采购的药品可委托1-2家药品批发企业承担储存和连锁门店的配送业务。委托双方应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责任主体,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确保药品质量。


        六、鼓励中小型药品批发企业开展专业化经营。推动部分企业向专业配送、专业化经营模式转型。对现有经营范围单一的药品批发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与专业化经营范围无关的,可视同合理缺项。企业也可主动申请注销与专业化经营无关的经营范围。


        七、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互联网交易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


        八、创新药品零售服务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零售连锁企业承接医院、社区等医疗机构药房服务。支持发展专业药房,探索“药店+诊所”、中医(国医)馆等新型零售经营方式,培育新兴业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社区养老机构合作,为老年患者提供用药服务,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提高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管理、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等方面的作用。


        九、推进药品经营企业首营资料电子化。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搭建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为药品经营企业提供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电子资质证明材料(不含特殊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服务企业对进入平台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电子资质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推行简政利企便民新举措。以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为中心,药品批发企业,可凭部队团级以上后勤(卫生)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介绍信和药品研发机构的申请,经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后,向不对外开展医疗服务的部队基层单位销售药品(不含特殊药品及终止妊娠药品),向企事业单位销售用于职工防暑降温、防寒防冻以及药品研发机构所需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可经营滋补养生类中药材;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只经营定型包装中药饮片,不进行处方调配的,可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国家如在改革完善药品流通监管方面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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