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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药大严查来了

2019-10-16 17:04 作者: 赛柏蓝 22235浏览 6评论 5 0 举报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有不少不医药行业息息相关的内容。

 


 

    《方案》中的工作重点,第一大点就是“制止医药领域滥用行政权力行为”。《方案》要求:

 

    “推进医药领域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执法,重点查处违法为各级医疗机构指定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配送企业的行为,纠正在医药采购中实施地方保护、排斥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市场竞争、阻碍药品自由流通等行为,服务药品采购领域改革有序推进,降低人民群众用药成本”。

 

       工作安排分为三个阶段:线索摸排阶段(2019年9月);调查处理阶段(2019年10-12月);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月)。

  

       ▍严查垄断行为

 

      从《方案》的要求看,对于医药领域的垄断行为是严厉打击的,尤其是在药品配送和使用方面。

 

      医院不合规的指定使用药品、指定配送商,很容易通过权利寻租、地方保护造成垄断,损害众多药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举个例子,在2016年底,某地三甲医院官网挂出一则《药品配送延伸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据悉,该公告是指定一家医药商业公司作为所有招标药品入院唯一配送商,此前与医院有直接业务往来的商业公司,所有入院药品要通过这家公司,并给于5%~10%的利润空间。

 

       在这种模式下,一些药企由于成本突然增加选择停止供货。无论是国产药还是进口药,都出现了大面积的停药问题,药品也经常被轮换。

 

       所以,垄断药品配送不仅是对竞争关系的配送企业不公平,而且对上游供应商造成十分巨大的压力,医院也面临随时停药的风险,最终影响的患者的用药问题。

 

      ▍重点查处药房托管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发现禁止药房托管的影子。“重点查处违法为各级医疗机构指定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配送企业的行为”,说的就是不合规的药房托管的一种。

 

     2018年6月1日,原上海市卫计委发布《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到“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房供应链优化过程中,须审慎设定与医药企业的合作模式,不应与有关企业开展药房“托管”或类似业务合作,防范合作可能带来的法律和政策风险”。

 

     而在2018年11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下《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禁止药房托管。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上,提出禁止药房托管的说法。随后,全国各省相继发文,明确叫停药房托管。

 

      一般而言,一家医院的药品配送企业可能有一二十家,如果其中某一家成为托管企业,等于获得了该医院绝大部分的药品配送权,即“独家配送”。

 

     业内人都清楚,医院药房是目前国内药品销售最重要的渠道。通过药房销售出去的药品,占全部药品市场份额高达80%。因此,众多医院的药房,从大三甲到基层,都成为药企的“兵家必争之地”,随之也引发了一系列药房托管所带来的问题,包括垄断、贿赂等等。

 

      本次,上海再次强调严查医药领域垄断,重点查处违法为各级医疗机构指定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配送企业的行,是对药房托管的又一次重击。

 

      附:《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

 

      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市监反垄断〔2019〕52号)要求,市局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关系民生领域和社会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依据《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全面、深入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及时制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推动“放管服”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广大消费者利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制止医药领域滥用行政权力行为。推进医药领域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执法,重点查处违法为各级医疗机构指定药品、医疗器械、耗材配送企业的行为,纠正在医药采购中实施地方保护、排斥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市场竞争、阻碍药品自由流通等行为,服务药品采购领域改革有序推进,降低人民群众用药成本。

 

    (二)查处建筑领域滥用行政权力做法。进一步加大涉及建筑领域的案件查办力度,重点查处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居民住宅小区和写字楼供电、供气、通信等配套设施由指定的施工企业安装建设的做法,查处建筑领域违规设置目录库、设置歧视性标准准入条件等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降低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成本。

 

     (三)规范交通领域滥用行政权力问题。针对交通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持续强化反垄断执法,重点查处道路运输领域指定车载设备、监控平台和相关服务,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待遇,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问题,保护交通领域相关市场公平竞争,防止行政性垄断行为推高价格,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和企业关切。

 

     (四)纠正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滥用行政权力现象。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清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查处不依法发布信息、对不同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设置不合理限制与壁垒、违规设置项目库与名录库、干预招标(采购)方自主选择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等问题,净化本地区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五)整治公章刻制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情况。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要求,查处公章刻制领域行政性垄断案件,重点查处指定公章刻制企业、强制购买刻章设备和章材等现象,纠正垄断经营、强制换章、过高收费、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做法,进一步优化涉章领域营商环境,为企业降费减负,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六)治理其他重点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情况。对于与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营商环境密切相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较为典型和多发的其他领域,也要重点关注,加强调研与摸排,并及时查处。

 

       三、工作安排

 

     (一)线索摸排阶段(2019年9月)。各单位通过举报、信访、新闻媒体报道、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并认真梳理违法行为线索。相关线索于9月27日前报市局反垄断办(统计表格见附件)。

 

     (二)调查处理阶段(2019年10—12月)。根据《市局反垄断执法工作规则》的规定,将线索分派至市局执法总队开展调查,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可申请并根据市局委托开展相关案件的办理。对于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必要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办案过程中,根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要求,由市局反垄断办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做好相关备案和报告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月)。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区市场监管局要认真梳理专项行动完成情况、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存在的问题,于2020年1月24日前形成工作报告,报市局反垄断办。市局将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巩固工作成效,并将有关情况于2020年1月31前报市场监管总局。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保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打破行政性垄断”的重要意义,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担当作为,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工作落实。要结合区域及部门工作实际和本次专项执法行动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迅速行动,认真梳理、核查有关投诉、举报线索,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突出执法效能,注重形成合力。各单位要聚焦重点任务,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对于2019年底前办结1起及以上行政性垄断案件的,或者线索摸排成效突出的,由市局反垄断办会商市局竞争处纳入年度执法办案评估。要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发现和处置有关线索。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力争通过查办个案促进行业行为的规范,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感。各单位要加强与市局反垄断办沟通,认真查办市局交办的线索,注重办案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市局反垄断办要加强向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的请示、汇报,接受指导和监督,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报送专项行动中的经验、做法、案件,市局反垄断办要推动加大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曝光力度,公布典型案例,充分运用报刊杂志、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和渠道,及时宣传报道工作开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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