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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捕捉野生蝎子,非法猎捕超过1000只将追究刑事责任!

2020-07-07 14:07 作者: 同茂顺 10183浏览 1评论 0 0 举报

  7月3日,国家林草局发布山西严禁捕捉野生蝎子 非法猎捕超过1000只将追究刑事责任



  6月至9月,蝎子进入繁殖期,我省下发《关于严禁捕捉野生蝎子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坚决制止捕捉野生蝎子行为。凡确认以食用为目的捕捉野生蝎子或一年内累计非法猎捕蝎子超过1000只,由野保部门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刑事责任;1000只以下,予以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这是6月29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林业和草原局获悉的。


  《通知》明确,根据相关规定,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收购、食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法行为加重处罚。确认以食用为目的捕捉野生蝎子或一年内累计非法猎捕蝎子超过1000只,由野保部门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刑事责任。1000只以下,予以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各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发现问题,加重处罚。


  蝎子在我省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蝎子通常昼伏夜出,喜潮怕干,喜暗怕光,有冬眠习性,一般在4月中下旬,即惊蛰以后出蛰,11月上旬便开始慢慢入蛰冬眠,全年活动时间有6个月左右。一只蝎子一年可捕杀蝗虫等有害昆虫一万多只。蝎子三年一代,一年只繁殖一次,6月至9月是繁殖期。其间,如果大规模捕捉野生蝎子,会使其数量锐减,生物链断裂,甚至导致当地野生蝎子灭绝,破坏生态平衡。此外,“捉蝎大军”在新造林地、荒滩、山丘、草原上进行地毯式搜索,对植被造成严重破坏。


  当前正值我省蝎子重要繁殖期,为确保蝎子野外种群安全,各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要采取紧急措施,坚决制止滥捉野生蝎子行为。如组织力量在野生蝎子主要分布地开展巡护、巡查,清除非法猎捕工具;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食药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对辖区内饭店、烧烤夜市、药店、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场所等可能涉及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场所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对接报信息和线索逐一核实和调查处理等。(记者 薛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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