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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法处罚】罚133.7万!两饮片企业违法GMP,相关负责人十年内及法定代表人禁业10年

2020-11-20 11:52 作者: 同茂顺 10671浏览 0评论 0 0 举报

      ▍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发布两起行政处罚信息,两饮片生产企业违反GMP,合计处罚



1、企业(机构)名称:内蒙古晟通药业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内蒙古晟通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销售中药饮片案
处罚内容:处以72.5万元罚款,责令停业停业整顿;对法定代表人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主要违法事实/吊销事由: 内蒙古晟通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销售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企业(机构)名称:内蒙古蒙原本草制药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内蒙古蒙原本草制药有限公司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销售中药饮片案
处罚内容:处以61.25万元罚款,责令停业停业整顿;对相关负责人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主要违法事实/吊销事由:内蒙古蒙原本草制药有限公司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销售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第四十三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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