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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家药企15个饮片被处罚,丹参因性状等,看看什么原因?

2020-12-02 11:32 作者: 同茂顺 17871浏览 0评论 0 0 举报

       12月1日,湖北省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其中有5家药企6个产品被处罚

 

1、湖北聚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经十堰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该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土茯苓(批号:180101)依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项目【性状】的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主要违法事实:该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五加皮(批号:180101)依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项目【其他项目】浸出物的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2、湖北道地药材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经恩施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公司生产销售的独活(批号:190501)含量不符合规定,经复检,仍不符合规定;经大连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前胡(批号:180701)性状不符合规定;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公司生产的制川乌性状不符合规定;经恩施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公司生产销售的白鲜皮(批号:190701)性状不符合规定。该公司生产的独活、前胡、制川乌、白鲜皮全部销售完毕。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独活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前胡、制川乌、白鲜皮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3、湖北益生药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经潜江市公共检验检测抽检,湖北益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丹参(批号:180201)性状不符合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4、湖北普恩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湖北普恩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的醋没药(批号:190401),经恩施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酸不溶性灰分和含量项目不合格。该公司在得知该品批药品经检验不合格后,向各分店发出了召回通知,通知召回该品批醋没药,并将从分店召回和公司库存的该批次醋没药退回,未将情况报告。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处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


5、湖北阿童木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湖北阿童木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示广西麦克健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批号:190201;规格:6g*9袋/盒),经青海省药品检验院检验“性状”不符合规定,为劣药。该批药品除去抽检的26盒,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总计4579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11月30日,福建省药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公开表。表中对7家药品销售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公示处罚。


       根据信息表显示,被处罚的7家药企都是因为销售劣药被罚,具体名单为三明片仔癀宏仁医药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龙岩市百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润(龙岩)医药有限公司、龙岩市常青医药有限公司、华润(南平)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南平新力量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已履行处罚):

       三明片仔癀宏仁医药有限公司因销售劣药大青叶而被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劣药大青叶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4元。


       福建省龙岩市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假药小通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药小通草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85元;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计5462.5元。罚没款合计7647.5元。


       龙岩市百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抗骨增生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办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劣药抗骨增生片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抗骨增生片209盒;2.没收违法所得1770元。

       华润(龙岩)医药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销售劣药车前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劣药车前草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67元。 

       龙岩市常青医药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劣药车前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劣药车前草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6元。

       华润(南平)医药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劣药小通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劣药小通草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22.01元;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计4533.02元。 罚没款合计7555.03元。 

       国药控股南平新力量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劣药小通草、谷精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劣药小通草、谷精草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198.5元;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计4797.75元。罚没款合计7996.25元。

       虽然此次处罚尽管不是很严重,其中被罚金额最多的为华润(南平)医药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两家药企。但是如果药企频频出现违规的情况,必然会被药监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不及时改正可能会收到更严重的处罚。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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