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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贝母滥用硫磺熏蒸等行为将重点查!甬金两地开展中药饮片(浙贝母)专项整治暨质量提升行动

2020-05-15 11:34 作者: 宁波市场监管 7790浏览 1评论 0 0 举报

       为深入贯彻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浙贝母等中药饮片市场监管,5月12日,2020年甬·金两地中药饮片(浙贝母)专项整治暨质量提升行动启动仪式在宁波召开。


       2015年以来,宁波、金华两地建立中药饮片(浙贝母)质量监管区域协作机制,在打击浙贝母硫磺熏蒸违法违规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阻击了硫磺熏蒸浙贝母地下产业链,促进了浙贝母饮片无硫化加工产业的快速发展。


甬金两地中药饮片(浙贝母)监管情况


       金华市围绕区域经济重心,大力发展磐安县中药材支柱产业,全面深化浙八味中药材集散市场建设,扩大产地药材种植规模,自2012年以来,磐安县连续8年开展以“禁用硫磺熏蒸,推行无硫加工,保护绿色品牌”为主题的滥用硫磺熏蒸中药材(浙贝母)专项整治行动,建立11个浙贝母集中无硫加工点、全国首个中药饮片中药材一体化加工试点,创新中药产业服务体系,构建了江南药镇产业格局。


       宁波市连续8年持续部署开展中药饮片“正本清源”、“固本创优”、“源正质优”专项整治行动,每年出动检查人员超过2500人次,每年检查家次超过1000家,共约谈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单位近100家次,清理30余家不良供应商,立案查处中药饮片违法行为260余起,涉嫌销售假药移送公安3起。全市中药饮片专项抽检合格率提升27.3个百分点,从2015年起,已连续5年保持在90%以上。2014年至2019年的药品监督抽验中,地产浙贝母饮片二氧化硫残留全部合格。


       树立海曙区浙贝母原产地优质品牌。浙贝母协会与杭州爱品菜公司合作,以整合土地资源、推动规模化规范化种植为目标,成功流转200亩土地,在浙贝母原产地保护地章水镇创建浙贝母精品产业园,打造集种植、科研、新品种开发、加工为一体的产业集聚中心。


2020年中药饮片(浙贝母)专项整治

整治目标


       集中半年左右时间,深入排查中药饮片中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全面巩固中药饮片“源正质优”专项行动成果,提升我市中药饮片质量安全水平。继续优化中药饮片生产流通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提升公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整治重点


中药饮片和制剂生产企业


       1、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行为


       挂靠走票,出租出借证照,擅自委托或受托生产中药饮片;外购中药饮片中间产品或成品进行分包装或改换包装标签;改批号、套批号;中药饮片产能与销售数量不匹配,编造生产销售记录。


       2、使用不合格中药材、中药饮片投料行为


       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进厂把关不严,使用掺杂使假、染色增重、霉烂变质、被污染或提取过的中药材、中药饮片投料等行为。


       3、执行药品 GMP 要求情况


       中药技术专业人员、中药材炮制操作人员情况;厂房设施,生产、检验设备和能力;贮存、养护、运输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情况;使用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代替中药饮片或使用伪品投料等情况。


       4、履行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关义务情况


       是否对生产、销售实行全过程管理,是否建立中药饮片追溯体系,是否对采购的中药材的产地、采收时间等信息进行追溯。


       5、重点检查浙贝母滥用硫磺熏蒸的问题


       重点检查浙贝母滥用硫磺熏蒸的问题,海曙区继续做好浙贝母产地巡查工作。

·

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


       1、非法生产经营中药饮片行为


       销售非法加工、非法分装的中药饮片;设立“库外库”储存中药饮片或挂靠经营中药饮片;为他人违法经营中药饮片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2、 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行为


       从无相应资质单位购进中药饮片;是否按规定索取相应的资质证明、合法票据及相应批次产品检验报告书;是否按要求对中药饮片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等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并做好记录。


监督抽检


       重点抽检历年来中药饮片抽检不合格较多的地区、单位和品种。把易出现重金属超标、硫磺熏蒸、染色、农药残留不合格的中药饮片作为重点抽检品种,提高抽检的针对性。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中药饮片,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要求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专项整治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办案和联动执法力度,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重拳出击,严厉查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中药饮片的行为,对发现涉嫌假冒或无证加工的,追根溯源,坚决取缔无证生产销售中药饮片的非法窝点。对主观造假、恶意制假的不良企业,实施最严厉的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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