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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3药企被罚346万元!

2023-12-04 16:48 作者: 中食药信息网综合 16204浏览 0评论 0 0 举报

  2023年11月30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1则行政处罚通知。四川仁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假药中药饮片青葙子(批号:201201-1),被罚30万元!

  

       2023年11月30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2则行政处罚通知。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炒酸枣仁,被罚258万余元,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销售药黄芪,被罚58万元!

 

  四川仁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11月30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1则行政处罚通知。四川仁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假药中药饮片青葙子(批号:201201-1),被罚30万元!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假药中药饮片青葙子(批号:201201-1)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2日生产中药饮片青葙子(批号:201201-1)993.5kg,销售了165kg,共召回95.5kg,违法所得2194.5元,货值金额为30798.5元。上述中药饮片青葙子(批号:201201-1)经监督抽验,〔性状〕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标准规定,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情形,为假药。

 

  处罚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处罚内容

  1.没收假药中药饮片青葙子(批号:201201-1)923.5kg;

  2.没收违法所得2194.5元;

  3.处货值金额为30798.5元(不足10万按10万计)3倍罚款30万元。

 

  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30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1则行政处罚通知。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劣药炒酸枣仁,被罚258万余元!

 

  处罚名称

  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炒酸枣仁案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事实

  接省局《国家药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函》(药监综便函〔2023〕124号),标示为安徽旭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炒酸枣仁(批号220413-2)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YP20231411。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炒酸枣仁(批号220413-2)21.043kg;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柒万柒仟捌佰伍拾肆元壹角(1277854.1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303350元)1倍的罚款计壹佰叁拾万叁仟叁佰伍拾元(1303350元);

  罚没款共计贰佰伍拾捌万壹仟贰佰零肆元壹角(2581204.1元)。

  罚款金额(万元):130.33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27.78541

 

  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30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1则行政处罚通知。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销售药黄芪,被罚58万元!

 

  处罚名称

  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销售药黄芪案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3年9月15日,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364号),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XAYP20231173),标示生产单位:安徽药知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检品名称:黄芪(批号:230403),检验结项目-全检,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黄芪甲苷(标准规定:含黄芪甲苷不得少于0.080%,检验结果:0.047%)。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中药饮片黄芪(批号:230403)250.4kg/2504瓶;

  2.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贰仟伍佰玖拾伍圆贰角(12595.2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43394.4元)5.7倍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计伍拾柒万圆(570000.00元);

  罚没款共计伍拾捌万贰仟伍佰玖拾伍圆贰角(582595.2元)。

  罚款金额(万元):5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25952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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