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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批饮片抽检不合格

2024-10-09 10:46 作者: 同茂顺 18686浏览 0评论 0 0 举报

10月8日,陕西省药品质量公告(2024年第3期总第35期)

 

微信截图_20241009104023

 

为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抽检。现将抽检发现的不符合规定11批次药品予以公告,不符合规定项目主要为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详见附件)。

对本次抽检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相关市(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特此公告。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2024年第3期抽检不符合规定药品质量公告

 

640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劣药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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