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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茸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通草性状不合格等,2家饮片企业被处罚!

2021-05-11 09:49 作者: 安徽药监局 17981浏览 0评论 0 0 举报

  

  

  一、亳州市*鑫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法事实:投诉举报人于2021年1月18日使用自己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622155033218****)在第一被投诉举报人(福建*佰家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涵江四七七店)处买了鹿茸片20盒,净重:12克/盒,折扣后价格:20盒X250元/盒=5000元,涉案鹿茸外包装标注产地:吉林长春,生产商为:亳州市华*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号:现2016****,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5年版,其中11盒的生产日期:2019年12月28日,7盒的生产日期:2020年9月16日,2盒的生产日期:2020年11月9日,应为药品(中药饮片)。


  投诉举报人发现涉案药品存在如下违法问题:1.涉案鹿茸片的原料鹿茸没有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物(鹿茸片下面的浅黄色绸布、白色海绵和鹿茸片上面的塑料盒、纸盒,没有符合司品行准的生产许可证号及相应质检报告。);3.涉案鹿茸片周围茸毛清晰可见,未按照(国家标准)中药饮片炮制工艺规程“燎去茸毛,刮净”生产;4.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中药饮片生产许可证号:皖 2016****,发证日期为 2021年1月1日,涉案药品属无证生产。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


  处罚名称:亳州市*鑫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和质量管理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版)要求的行为案


  处罚内容:责令整改,警告。


  二、安徽*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



  违法事实:2020年12月29日,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0﹞56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不合格报告书1份,报告书编号:2020YZ0251-JD、检品名称:通草(批号:190501)、生产单位:安徽*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性状】项不符合规定。


  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名称:安徽*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和质量管理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版)要求行为案


  处罚内容:警告,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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