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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50万!产销劣药“北柴胡”2家药企被罚!

2021-08-17 15:18 作者: 同茂顺 35434浏览 0评论 0 0 举报

       8月13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两起行政处罚



亳州市张*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罚〔2021〕2-48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


       违法事实:2021年5月20日,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函》(药监综便函﹝2021﹞132号),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不合格报告书1份,报告书编号:GS2021YG00542,检品名称:柴胡(北柴胡)(批号:201001)、生产单位:亳州市张*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检验结果:【检查】项杂质为23%(标准规定:应不得过3%),不符合规定。该企业对不合格报告书有异议,2021年5月21日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复验。2021年6月21日接到中检院的复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ZF202104487),复验结果检查】项杂质为15%(标准规定:应不得过3%),不符合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初步核查,该企业承认上述批次饮片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名称:亳州市张*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柴胡(北柴胡)案


       处罚内容:1.没收召回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2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624959


       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08月13日


       处罚行政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罚〔2021〕2-25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


       违法事实:2021年4月20日,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抽检不合符合规定产品核查函》(药监综便函﹝2021﹞101号),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不合格报告书1份,报告书编号:GS2021YG00199、检品名称:柴胡(北柴胡)(批号:200801)、生产单位:安徽济*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检验】项杂质39%,标准规定为不得过3%,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5月10日,企业对该批产品不合格报告结果提出复验。2021年6月3日,我局接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具的复验报告(报告编号:ZF202103990),检验结果:【检验】项杂质40%,标准规定为不得过3%,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该企业承认上述批次饮片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名称:安徽济*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柴胡(北柴胡)案


       处罚内容:1.没收召回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2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18


       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08月13日


       处罚行政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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