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2家药企涉嫌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170.1335万元、16.4596万元、1家药企生产、销售劣药被处罚2.7746万元。
1、芜湖张恒春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小儿止咳糖浆案
10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2021年第三期国抽结果,共计7批次的药品不符合规定,含芜湖张恒春药业有限公司1批次的小儿止咳糖浆。
行政处罚信息中显示,芜湖张恒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儿止咳糖浆(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34020109、批号:2103181、包装规格155毫升/瓶/盒),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项目【含量测定】检验结果:14.6mg(标准规定:每1ml含氯化铵(NH4Cl)应为9.0~12.0mg),结论不符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芜湖张恒春药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小儿止咳糖浆;处罚如下:1、没收小儿止咳糖浆(批号:2103181)6028瓶;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35.82元;3、按货值金额17倍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170万元(货值金额37219.62元,不足10万按10万计)。
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701335.82元。
2、安徽百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劣药酒苁蓉案
安徽百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的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酒苁蓉(批号200101)经焦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不符合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肆仟伍佰玖拾陆元(14596元);2..处罚款拾伍万元(150000.00元);罚没款共计拾陆万肆仟伍佰玖拾陆元(164596.00元)。
3、亳州三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茯苓皮案
亳州三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茯苓皮(批号:190801),经哈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查】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项不符合规定(总灰分标准规定:应不得过5.5%、检验结果:14.1%,酸不溶性灰分标准规定:应不得过4.0%、检验结果:12.7%)。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本)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本)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柒仟玖佰贰拾柒元叁角陆分(7927.36元);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计壹万玖仟捌佰壹拾捌元肆角(19818.4元);罚没款共计贰万柒仟柒佰肆拾伍元柒角陆分(2774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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