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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监局:3批中药饮片抽检不合格

2022-08-15 14:19 作者: 四川省药监局 29586浏览 0评论 0 0 举报


       经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等5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成都市祺隆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6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6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成都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成都市祺隆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茱萸(山萸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


       经自贡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四川康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香薷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广元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凉山新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大叶茜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药屑杂质。


       经广元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河北睿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白鲜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研究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启隆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法半夏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总灰分。


       经南充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成都康美药业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五味子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附件:6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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