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近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其中多条涉及
对企业、项目、人才进行奖励和补贴
部分人才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具体措施如下↓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医药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三次、四次全会,市委九届六次、七次全会关于医药健康产业的决策部署,推动泸州市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区域医药健康中心,根据《中共泸州市委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 化服务全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决定》《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六大工业产业提质倍增行动方案(2022—2027年 ) 的通知》(泸市府发〔2023〕13号)等精神,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 一 )药品。
2.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对当年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或默认临床、完成I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项条款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400万元。
3.对企业新取得国家药监局注册证书的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已取得注册证书的仿制药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并重新取得注册证书的,每个品种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项条款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医疗器械。对新取得国家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它新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证书(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的,每个品种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项条款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三)原辅料。对首次取得登记号的原料药、辅料(标识状态为 A),分别一次性奖励登记人100万元、20万元;对化妆品首次应用并被纳入我国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的注册新原料,经核准后每项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院内制剂。鼓励各医疗机构在省药监局完成院内制剂备案,完成备案后,单个品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出让院内制剂知识产权给医药企业用于新药研发的医疗机构,按合同实际交易到账金额的30%对医疗机构给予奖励,每个品种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 六 )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培育引进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 (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 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支持建设公共分析检测中心、新药评价研究中心、中试制剂中心、实验动物资源研究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对首次获得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LP) 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5大项的单位(“一事 一议”的除外),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 资格认证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新增一个备案专业且开展业务的,另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我市GCP认证单位为我市医药企业提供临床试验服务项目,每服务1项最高给予牵头单位20万元、参与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 GCP认证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七)技术研发平台。对新获认定或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补。对新获批的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50 万元补助支持;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补助支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支持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设立的科研平台资源对外开放共享,面向我市医药企业开放,经认定后,按服务医药企业合同金额的10%予以奖励(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单个平台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共建研发平台,对新建成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认定后,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中药材种植。鼓励建设中药材标准化基地,打造“定制药园”,每年开展一批“定制药园”评选,对生产基地和产地初加工在泸州,发展“定制药园”成绩突出的中药材新型生产主体,按订单履约规模100亩以上、500亩以上、1000亩以上三个等次,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 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地理标志产品的中药材,每个品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川产道地药材品种备案的中药生产企业,每个品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市场开拓。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 (PMDA) 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化学原料药(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化学制剂、生物制剂,每个品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四川 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按不超过认定后第一年度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 5%予以销售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均在市内的,给予研制单位奖励资金的20%,80%的奖励资金按照采购量分摊给用户单位,由研制单位牵头,联合用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请;研制单位在市内、用户单位在市外的,给予研制单位20%奖励资金,由研制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请。
(十)支持产品委托生产。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我市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其产品在我市对外销售,单个品种(品规)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给予委托方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品种(品规)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给予委托方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项目支持。对医药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给予支持,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按获得专项资金的20%给予奖励,用于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十八)优化审评审批。设立四川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中心泸州分中心、泸州市医药健康产业审查评价服务中心。实行药品、医疗器械“重点项目跟踪制”,建立品种清单,确定专班,“一对 一”提供研发、检验检测、临床试验、注册、生产上市等全过程服务;加强对上争取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开辟绿色通道。
本政策措施是对泸市府规〔2023〕5 号文件、《泸州市人民 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泸市府 发〔2021〕25 号)、《中共泸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泸州市加快推进“酒城人才聚集行动”若干政策〉的通知》(泸委人才发〔2023〕4号)等相关文件的补充完善,适用于从事药品(含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特医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 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药用辅料、药包材、制药机械、检测仪器) 等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独立法人机构,并在我市开展研发、生产、流通、服务等工作,其中,新研发或新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注册审批同意的产品需在我市实现投产。区县、园区应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政策。对支撑引领全市医药 健康产业发展实际效果佳、贡献大的新项目、新产品,可采取“一 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补。本政策措施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均为税前金额,涉及“以上”“不超过”均包括本数,“小于”“以下”均不包括本 数。本政策措施与市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或冲突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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