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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冬虫夏草中发现异物 向卖家索要十倍赔偿

2017-11-23 13:40 作者: 网络转载 14770浏览 0评论 0 0 举报

【天地网讯】

  大名鼎鼎的冬虫夏草价格不菲,但是它是食品还是药品,相信很多市民未必清楚。日前,吴中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冬虫夏草的消费纠纷,消费者刘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冬虫夏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商家十倍赔偿。而商家却认为冬虫夏草属于中药材,自己的销售是合法的。


  去年12月,刘先生在吴中区一家药店以4900元一盒的价格购买了四盒冬虫夏草产品,总价19600元,同时药店开具了一份发票给刘先生,发票上注明销售单位为该药店。刘先生将其中三盒冬虫夏草赠送长辈后被发现产品内有异物,仔细查看剩下的一盒发现,包装盒上标注有“天然补品”“名贵补品”,并在包装盒背面用小号字体标注了“天然食品”字样。产品包装上还标注了功效、使用方法、产地西藏、储藏方法、净含量:50克、生产日期等内容。但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条形码、无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及编号等食品安全标准应包含的内容,也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志。


  刘先生认为,这四盒冬虫夏草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药店告上吴中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19600元并赔偿196000元。


  药店则称,涉讼冬虫夏草属中药材而非食品,刘先生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一赔十无法律依据。冬虫夏草的生产、销售不需要办理许可证,其销售的冬虫夏草亦有正规进货渠道。药店还提供了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农业生产者生产经营情况证明、送货单、身份资料等用以证实其进货渠道正规、产品来源合法。


  冬虫夏草究竟是食品还是药品,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吴中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收录了冬虫夏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2月发布的《关于冬虫夏草类产品的消费提示》中明确冬虫夏草属中药材,不属于药食两用物质。根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的“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冬虫夏草不属于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因此,冬虫夏草属中药材,但不属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被告出售的冬虫夏草包装上已注明使用方法、储藏方式、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产地等信息,但未注明生产单位,并在产品包装上出现食品字样,确不符合包装规范,属产品标识存在瑕疵,但并无证据证明涉讼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违反了相关标准,上述标识瑕疵尚不足以影响产品安全,原告亦确认涉讼产品使用过程中未对其造成损害。综上,原告要求原审被告进行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吴中法院对刘先生要求药店赔偿19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庭审中,药店表示自愿返还刘先生购物款19600元,并不再要求刘先生返还涉讼产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与与其销售存在标识瑕疵的涉讼产品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相适应,兼顾了原告的利益和对被告销售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公平合理,法院予以确认。据此,吴中法院判决药店返还刘先生购物款19600元,驳回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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