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2020年12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辽食药监法发〔2017〕90号)中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尚未制定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请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辽药监法〔2020〕6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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