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网讯】
近日,家住休宁县源方乡芳村的刘某、方某夫妇及邻居赵某相约到长陔岭头水库边捉蟾蜍,被休宁县王村森林派出所民警抓个正着。
2月15日,王村森林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长陔岭头水库边将正在埋头捕蟾蜍的3人抓获,3人分别被罚款3200元、2200元和600元,被抓的30多只的蟾蜍也被放生。
衍生阅读:
中华蟾蜍 资料图
捕捉蟾蜍也违法
中华蟾蜍是安徽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蟾蜍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具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同时,它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资源。而且中华蟾蜍还是捕捉田间害虫的能手,一年可捕捉害虫上万只。
相关处罚
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最高罚款猎物价值的10倍
1、据《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2 、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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