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销售平台的商业模式正在从“单一交易撮合者”演变为“用户流量控制者+商品运营者”的双重角色。特别是那种既做三方平台、又搞自营产品的“融合模式”,正在成为许多大型平台的新常态。
这种看似提升效率、优化供给的模式,在快速消费品行业似乎问题不大,但在涉及人民生命健康的药品领域,却可能带来严重的系统性风险。
01 平台“融合模式”本质:用户收割与商家内卷
所谓“融合模式”,即平台一边开放入驻,让成百上千家药企、批发商、品牌方上架产品竞争,另一边则默默记录下所有用户行为、商品动销数据、价格敏感区间。等到市场教育成本由入驻商家承担完毕,平台便迅速切入推出“平台自营产品”,通过更低的价格、更高的流量倾斜,截胡用户、收割商家。
这其实是一种典型的“掠夺式生态”战略:
用户是靠商家教育来的,
订单是靠流量垄断转移的,
利润是靠供应链压榨获得的。
而这些“自营产品”,往往不是平台亲自生产,而是通过控股的小厂代工,或以压价方式从没有议价能力的中小企业采购。问题也就由此而来。
02 劣币驱逐良币:药品行业面临的结构性风险
药品不是日用品,它有明确的适应症、临床路径和质量底线。但平台并不具备判断药品质量的专业能力,其选品逻辑高度依赖价格导向和销售数据。在这种机制下,被平台选中的“自营产品”往往是价格最低、利润最大的那一批。
于是,一大批原本已被淘汰的中小药品企业,重新焕发生机。
这类企业的典型特征是:
依靠存量批文生存,多年未有新药研发投入;
多次因质量问题被处罚,但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注册文号;
通过低价吸引平台采购,以次充好,快速盈利。
平台以其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强大影响力,将这些产品快速推向市场,而基层采购者往往只看价格,不具备专业分辨能力,最终造成的后果是:
患者使用了疗效无法保障的低质药品;
品牌药企被劣质产品打压退出基层市场;
原本正在改善的药品行业“重质量、重创新”趋势被逆转。
03 平台模式悖论:谁来监管“看似中立”的自营行为?
很多平台在法律定义中,仍然是“第三方平台”,其自营业务并未在《药品管理法》《电子商务法》中获得独立的监管定位。也就是说,它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这意味着:
平台对其自营产品的责任边界模糊,出问题可以推给代工方;
对同品类产品的流量倾斜没有透明机制,打压优质企业无从申诉;
对基层采购者构成事实垄断,让其无法获得真实比较和判断。
04 政策建议:守住药品安全的最后防线
为了避免互联网平台对药品行业产生系统性破坏,我们呼吁相关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及立法部门,采取以下举措:
明确平台自营产品的监管责任主体,尤其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类目;
建立药品销售平台的产品质量溯源系统,必须可核实真实生产企业和批文归属;
限制平台对价格导向性过强的采购机制倾斜,引导回归疗效与质量的导向;
推动药品销售平台分离“交易场所”与“商品运营者”身份,禁止混合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
05 总结:流量时代,更需守住底线
互联网平台本可以成为促进医药产业效率提升的工具,但若演化为打压创新、纵容劣质、误导基层采购的机制,其危害甚至可能超越传统“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成为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慢性毒药”。
我们不反对平台商业创新,但绝不能放任其在药品领域玩“自营伪优”,割用户韭菜,收产业命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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