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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名药企被取消中选资格,列入“违规名单”,暂停其2年内参与各联盟地区药品集采活动资格!

2025-08-29 09:55 作者: 药夫 392浏览 0评论 0 0 举报

       特别提醒:饮片联采中标落地,并不意味集采行为的结束,更不意味着中标企业进了保险箱,躺着就能赚到钱。而是要求中标企业在中标后切实履行承诺,确保质量保障体系有效可控,始终保障产品质量,确保产品供应。

 

       应当看到,此次违规处罚事件并不是简单孤立的,应当是国家医保部门会同联采办对中标企业进行全链条监管的信号——“后中标时代”就此拉开帷幕。

 

       “后中标时代”的到来,预示相关部门将对中标企业开展飞行检查、联动检查、质量及履约能力检查、承诺履行情况、服务评价等全方位的监管与考评。这就要求今后企业不能只关注价格和利润,而是要切实做到业务真实、担当责任、优质服务方能“持续入围,上桌打牌”。尤其对GMP符合性检查、GAP延伸检查、GSP及配送能力方面,要特别引起注意。否则,一条不诚信、一桩负面事件便能将企业赶下牌桌。

 

       投机取巧,浑水摸鱼行不通,坦然接受,合规操作是正道!

 

       实际上,行业洗牌已开始,链条重塑是必然!

 

       对此,我们既不能卷,更不能乱;既不能茫然,更不能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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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方处罚新闻

 

       浙江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为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中选企业。根据2025年8月25日浙江省药监部门发布的有关通告,该企业省级监督检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的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药监部门已对浙江一方制药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生产、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

 

      浙江一方制药有限公司违背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的承诺,违反《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YYPLM-2024-1)》有关条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联盟采购办公室决定取消浙江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中选资格,同时将浙江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列入“违规名单”,暂停该企业自2025年8月25日至2027年2月24日参与联盟地区中药饮片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资格。与该企业有约定采购量的医药机构采购其他中选产品视同完成约定采购量。

特此公告。

 

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采购办公室

2025年8月27日

 

       对上述处理意见,小编查阅了相关文件,其中主要依据为《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文件(ZYYPLM-2024-1)》有关条款,现摘录如下:
十、 其他
17.违规行为说明
申报企业、 中选企业、 配送企业如有以下行为, 经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违规名单” 。
17.1 申报品种不符合“申报品种资格” 或涉嫌不如实提供材料。
17.2 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 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17.3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申报, 扰乱市场秩序。
17.4 相互串通申报、 协商报价, 排斥其他申报企业的公平竞争, 损害采购方或者其他申报企业的合法利益。
17.5 以向采购方、 联采办行贿等手段牟取中选。
17.6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文献资料, 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选

17.7 拟中选或中选后放弃中选资格。

17.8 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销(包括补位供应) 协议。

17.9 未按采购方及法律法规要求实行配送。

17.10 未按医药机构采购需求及时供应, 经医药机构所在地区医保部门约谈督导整改不到位的。

17.11 不履行供货承诺, 影响到临床使用。

17.12 供应中选药品与申报药品信息不符, 或低于所提交样品质量, 经督导不及时纠正。

17.13 中选药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17.14 原药材种植和饮片炮制加工过程中, 添加使用法律法规明令禁用的物品、 物质。

17.15 在抽检或飞行检查中发现中选企业严重违背申报材料中作出的承诺。

17.16 恶意投诉的企业。

17.17 蓄意干扰联盟采购相关工作秩序。

17.1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8.违规处理条款

18.1 申报企业列入“违规名单” 的, 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 中选企业列入“违规名单” 的, 取消该企业的中选资格。 同时视情节轻重取消上述企业或品种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 2 年内参与各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资格。

18.2 配送企业列入“违规名单” 的, 取消该企业的配送资格及列入“违规名单” 之日起 2 年内参与各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资格。

19.报送生产计划和库存数量

各中选企业根据联采办要求报送中选药品的生产计划和库存数量等信息。

20.其他事项

20.1 由联采办组织专家适时对企业提交的样品进行质量等级符合性检查, 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入围或中选资格,符合要求的样品留样保存, 至采购周期结束, 采购周期结束后样品由企业收回或委托销毁。

20.2 中选药品出现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生产、 销售、使用等情况, 取消药品中选资格。

20.3 中选企业出现中选药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 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 相关联盟地区组织医药机构与其他中选企业建立采购供应关系。 中选企业被取消中选资格, 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 联采办会同相关联盟地区组织医药机构选择同评审组其他中选企业替补供应, 按该企业中选价格进行供应。

20.4 采购周期内, 若中选药品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 , 各联盟地区应及时处理, 组织中选企业选择其他配送企业, 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

20.5 医药机构应承担中药饮片的验收责任, 对所购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购销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 出现严重质量不符情况时, 可要求企业限期退货换货, 临床急需的可临时性采购其他企业的药品。 若对供货的中选饮片检测指标存在争议, 可委托与中选企业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若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由提出质疑的一方承担检测费用, 若不符合, 检测费用由相应的企业承担。

20.6 中选企业应加强生产储备, 根据协议采购量保持一定储备规模, 保障中选药品价格和供应稳定。

20.7 采购周期内, 因不可抗力造成中选药品成本或产能出现突发或异常变化时, 由联采办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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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我局对浙江一方制药有限公司开展了省级监督检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自2025年8月21日起,决定对浙江一方制药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生产、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通告。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

 

注:浙江一方制药有限公司为国药集团旗下中国中药•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中药饮片及配方颗粒研发与生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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