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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非法渠道采购 4起中药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公布

2025-03-20 16:15 作者: 央广网 1442浏览 0评论 0 0 举报
国家药监局日前公布4起中药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包括2起生产销售假药案、1起医馆无证配制医疗机构制剂案和1起药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李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3年7月,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群众网购的某“中药丸”开展调查并送检。经检验,上述药丸含有化学药品格列本脲,该局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李某等人将购买的化学药品格列本脲片和盐酸二甲双胍片打成药粉,与山药、天花粉等混合后加工制成“中药丸”,宣称可治疗糖尿病,并通过微信销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该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捣毁假药生产窝点和仓库7处,查获原料、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加工设备若干,涉案金额1300余万元。2024年8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李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和最高十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8万元至500万元不等,5人均被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马某某、杨某某等人
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3年2月,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机关在边境八布乡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马某某、杨某某等人自创配方,擅自生产“越老秀花”系列产品,宣称可治疗腰椎颈椎病、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在集贸市场和微信、淘宝等各大网络平台销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麻栗坡县公安局、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组成专案组开展打击,捣毁生产窝点2个、网络销售窝点23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30余人,查获“越老秀花”系列假药7种,成品5222盒以及大量原料、包装材料等,查扣生产设备19台,涉案金额3600万余元。2024年4月,文山州麻栗坡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马某某、杨某某等7名主犯最高十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罚金220万元,最低三年有期徒刑、罚金46万元。
 
贵州省某医馆无证配制
医疗机构制剂案
 
2023年12月,贵州省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雷山县公安局对某医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医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情况下,通过自行拟定配方加工成中药制剂后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包括标识名称为“铁骨丸”“铁骨1号”“痛风丸”等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规定,对该医馆作出责令关闭、没收涉案药物、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省龙口市某药店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3年5月,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门线索通报,对烟台市龙口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该药店从个人处购进部分中成药并全部售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该药店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76万元、罚款45.5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药监局发布
相关消费与合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国家药监局强调:药品是特殊商品,“以药物之偏性纠正人体之偏”是中医药治疗基本法则,凡药物均有其偏性,国家药监局不提倡公众为治病、保健、康养等需要,自行购买、使用具有药用价值或者被宣称有药用价值的产品。确有用药需求的,务必选择正规渠道就医,并在医生、药师等专业人员指导下购买、使用。
 
消费者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通过互联网购买药品时,请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药品零售企业资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是否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是药品资质,所购买药品是否取得国家药监局核发的药品注册证书,认准“国药准字”、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等,中药饮片标签中是否明确标注“中药饮片”字样,“国药准字”、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等信息可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请勿通过社交软件、短视频直播平台等非正规渠道,从无资质的商家或者个人处购买药品。
 
消费者如发现无资质网售药品、销售禁止网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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